文      号 洪市监处罚〔2024〕265 号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百世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百世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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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09:15 |  来源: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北百世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111MA4F4Y6193

住所(住址):洪山区长征村工业园C03地块B-1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俊

2024年3月11日,我局收到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反映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百世晟”牌“梅菜扣肉”产品涉嫌未按照规定标注商品条码。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称品名为“百世晟 梅菜扣肉”的产品共72碗。该批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委托方为“湖北百世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为“安徽省百达鲜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条码编号为“6974815840622”。经“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商品条码大数据平台”查询,编号为“6974815840622”的商品条码注册企业名称为“安徽省百达鲜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规定。
    由于案情复杂,于2024年3月29日,经批准将立案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区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4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安徽省百达鲜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标称品名为“百世晟 梅菜扣肉”的产品(涉案产品)266件,共9576碗,委托代加工的总费用为36831元。该批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委托方为“湖北省百世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为“安徽省百达鲜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条码编号为“6974815840622”。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查询,编号为“6974815840622”的商品条码注册企业名称为“安徽省百达鲜食品有限公司”,非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产品样品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另查明,涉案产品除了现场检查发现的72碗外,其余9504碗均已售出。接受调查后,当事人开展了涉案产品召回工作,将库存72碗返还厂家处理。此外,当事人于2024年5月17日以“湖北百世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人,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成功申请了编号为“6977484870013”的商品条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1份,证明了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3、现场笔录 1 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 ‎
4、委托生产代加工合同、受委托方营业执照、受委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涉案产品实物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委托生产涉案产品事实。
5、询问笔录 1 份、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截图1张、涉案产品实物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未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事实。
6、召回公告复印件1份、召回公告张贴照片1张、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1份、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截图1张、样品检测报告1份、当事人出具的整改报告1份、安徽百达鲜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委托生产“百世晟 梅菜扣肉”产品,在产品包装上未使用委托方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在包装上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整改,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委托生产“百世晟 梅菜扣肉”产品,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行为,依据《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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