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市监处罚〔2024〕411 号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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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处罚〔2024〕411 号) |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处罚〔2024〕411 号)
当事人:武汉利时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111333558766J
住所(住址):洪山区雄楚大道长航蓝晶国际7号楼主楼15层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闯芳
根据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提示公告》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区局信用风险科提供的《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未公示年报)市场主体清单》,本局积极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清理工作。
经查,经初步核查,武汉利时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通过调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向洪山区人社局及洪山区税务局发送工作联系函等方式开展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4〕303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武汉利时坚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武汉利时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