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市监罚告〔2025〕133号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133 号)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1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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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7 12:00 |  来源: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山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6月6日,武汉市江岸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湖北国信消防产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汉路店)使用的“MFZ/ABC5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单位:湖南闽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2月6日)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反映被检产品“结构检查-喷射软管长度”项目实测结果为392mm,不符合GB4351.1-2005第5.10.6款“3kg以上灭火器喷射软管长度≥400mm”的规定,“灭火剂检验”项目实测结果为“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39.43%”,不符合GB4066-2017第6.1款“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75%”的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郑州鑫胜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鑫胜隆公司”)从你单位购进上述产品后再销售给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汉路店)。2024年10月29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局移送了你单位涉嫌违法相关线索。
    经查,2023年11月25日你单位与鑫胜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184具干粉灭火器,售价45元/具,合同中约定了安装地址等信息。2023年12月6日你单位从供货方陈瑞星处购进184具涉案产品,同日你单位委托陈瑞星将涉案产品按鑫胜隆公司合同要求安装完成,并向陈瑞星支付了700元安装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280元。
    你单位交代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为40元/具,但是由于未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凭证,因此无法提供能证明进价的材料。本局于2025年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5〕15-2-0217号),要求你单位在3日内提供进货票据或你单位与供货方的交涉记录,以证明涉案产品进货单价,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能提供,因此你单位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你单位没有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等材料。你单位提供的供货方陈瑞星的微信账号为“武汉尚特消防-陈瑞星”,其门面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38号莱特集团建材市场209A-04号。
    本局于2025年2月18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相关线索。
    你单位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上述产品,拟作出处罚如下:
    1、罚款:2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渤禛张尚乐    联系电话:027-87655902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丽湖花园特1号恺得国际大厦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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