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市监罚告〔2025〕187号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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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187号) |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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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3年至2018年期间,你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61801872.56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34791648.74元;你单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192230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876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属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你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43554648.74元,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邢志强、陈长风
联系电话:027-87650591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