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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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1 18:37 |  来源: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鄂发改价管〔2025〕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电力资源合理配置,优化经营主体用电环境,提升高可靠性供电收费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合理降低企业电费负担,在严格落实国家发改委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和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应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包含不同变电站引出的多回路供电、同一变电站内不同母线段及同一母线段引出的多回路供电等。

  二、优化计费容量确定方法。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原则上按照用户接入电网的设备总容量计费。其中,用户受电变压器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的,按照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费。用户受电变压器一次侧装有其他电气联络设备(非连锁装置)、对应产生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支持用户与供电企业协商约定相关电气联络设备的调度权限,选取较为经济的供电方式,减少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支出。

  三、支持电厂退出征收范围。发电企业需要利用两路及以上多回路发电上网线路下网用电的,作为用电户按照接入电网的变压器容量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果建设了专门的检修备用回路,或采取加装相关装置等技术手段,仅能够使用单回线路下网用电,则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规范收费标准适用情形。高可靠性供电具体收费标准暂保持不变(见附件)。应纳入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范围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用供电线路(含变电站、开闭所、环网箱、线路T接杆塔等)的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或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执行“非用户自建”标准;其他情况下均执行“用户自建”标准。

  五、其他事项。利用架空线和地下电缆混合供电的,按照各线路长度加权平均计算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增量配电网与公共电网属于网对网关系,不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同一用户缴纳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后办理非永久性减容的,如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两年内办理减容恢复,对恢复容量不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超过两年且仍符合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情形的,对新装或增容部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六、有关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持续强化执行监管。各类电网企业要把贯彻通知规定作为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认真落实,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标准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附件

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标准
表一:架空线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非用户自建(元/千伏安)用户自建(元/千伏安)
0.38/0.22千伏135110
10千伏11080
20千伏97.562.5
35千伏8545
110千伏及以上455
表二:地下电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非用户自建(元/千伏安)用户自建(元/千伏安)
0.38/0.22千伏175142.5
10千伏142.5105
20千伏12580
35千伏11057.5
110千伏及以上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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