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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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区安办关于印发《洪山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风险研判和安全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区安办关于印发《洪山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风险研判和安全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天兴乡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刻吸取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区安监局制订了《洪山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风险研判和安全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洪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洪山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及
安全风险研判和安全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11月28日零时41分,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附近发生一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爆炸起火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区安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风险研判和评估,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刻汲取张家口市“11.28”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一无一降”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省、市、区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风险大研判、问题大整改、安全大承诺专项行动。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张家口市“11.28”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武安办〔2018〕73号)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武安办〔2018〕74号)要求,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检查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平稳、万无一失。
二、检查整治范围
(一)辖区加油站、工业气体充装企业、重大危险源企业以及非法储存经营汽柴油、醇基燃料油和乙醇等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二)辖区汽车加气站、液化气灌装站等城镇燃气行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两客一危”。
三、检查整治内容
(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二)开展安全风险研判;
(三)开展安全现状评估;
(四)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五)开展安全工艺、设施设计复核确认;
(六)开展安全责任承诺公告。
四、检查整治方法
(一)分类组织。
1.重大危险源、工业气体充装企业、加油站、醇基燃料等领域由区安监局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加气站、城镇燃气领域由区城管委(交通局)组织实施。
(二)分步实施。
1.突出抓好重大危险源、气体充装企业风险研判评估及非法储存经营醇基燃料油专项整治,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同步开展辖区加油站安全排查及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
3.区城管委(交通局)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加气站、城镇燃气行业风险研判,重点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市区流动作业、蹲点作业、非法倒卖散卖汽油、柴油、醇基燃料油等违法行为。
(三)购买服务。
聘请有资质、专业精、服务好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全覆盖、有计划、重实效推进落实。
五、检查整治标准(参照附件)
六、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汲取“11.28”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行业领域和企业实际,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研判,做到深入实际,严查严判,不走过场。
(二)要突出整治效果。通过聘请专家,引进技术帮扶,做到全面排除隐患、立行整改落实、科学研判风险、有效分级管控。
(三)要突出重点环节。对有关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工艺技术、安全设计标准进行复核,由专家及设计单位重新审核确认。
(四)要落实痕迹管理。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对存在的安全风险源,提出管控措施,对安全风险研判,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五)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确保检查过程可查询、结果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附件: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重点清单及查处依据
附件
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重点清单及查处依据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无证、无资质、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储存、使用活动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2.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3.未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4.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5.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鉴定分类与登记或未落实“一书一签”规定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6.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四十三条)。
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0.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二、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总监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2.企业“五人包保”制度不落实或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依据: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鄂安监发(2017)61号)。
3.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4.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安监总管三〔2017〕1号)。
5.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6.“两重点一重大”场所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自动化改造不完全或建而不用的(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九、四十三条)。
7.重大危险源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报备、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没有实时监测监控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8.重大危险源场所防护装备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场所未设置气体防护站(组)的(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9.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三十二条)。
10.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未按照规定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的,或者未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的(依据: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安监总管三〔2013〕3号)。
11.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2.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3.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4.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5.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6.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7.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培训演练不到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8.未配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9.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20.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违反GB30871-2014标准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21.企业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九十三条)。
2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23.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将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