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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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洪山区应急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洪山区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2023年第二批) |
洪山区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2023年第二批)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将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3年8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未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7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动火作业人员甄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等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9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