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责改字[2022]10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22]10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先建中环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671266H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先建村中环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哲学
我分局于2022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喻红敏、刘将对洪山区先建三环线附近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先建中环加油站污水排放情况现场检查,站内设卫生间两间,自动洗车设施一套,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先建中环加油站生活污水经三根白色塑料管收集至站内化粪池,经沉淀后溢流至站内污水井,污水井内设有管道连接至站内雨水井,站内自动洗车机洗车废水及污水井内生活污水经该雨水井收集后通过雨水管网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2年4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含武汉市生态局洪山区分局现场勘查示意图)(2022年4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2年4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施思,2022年4月13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先建中环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施思身份证复印件,《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汪军,2022年5月12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汪军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5月12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先建中环加油站建设项目),《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先建中环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环管【2015】85号),《武汉鑫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220412006),《关于武汉先建中环加油站排水问题的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2年5月16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