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责改字[2023]33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湖北省肿瘤医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湖北省肿瘤医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23]33号
湖北省肿瘤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2000418X42011111A5141
地址:卓刀泉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魏少忠
2023年9月7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省肿瘤医院新增DSA血管造影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DSA机房内医护人员正在使用血管造影机对病人进行介入放射诊疗;经核实,湖北省肿瘤医院新增DSA血管造影机项目于2022年4月通过环评影响报告表批复,该项目尚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湖北省肿瘤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湖北省肿瘤医院法人魏少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孙辉身份证复印件、湖北省肿瘤医院《停机整改通知》(2023年9月8日);湖北省肿瘤医院DSA血管造影机使用台账记录、《湖北省肿瘤医院关于辐射环境现场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报告》(2023年9月11日)等相关资料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9月11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