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罚字〔2023〕21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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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李奥琪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李奥琪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2023〕21号
李奥琪:
个人身份证号码:42011519941203****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工人村路**栋**号
我分局接群众信访投诉,反映洪山区独山公寓“旺达名车维修”汽车喷漆导致异味扰民。2023年8月1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旺达名车维修店检查,经查,“旺达名车维修”为李奥琪个人经营的汽修店,无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烤漆房停放一辆棕色宝马牌汽车,该车引擎盖下方金属件刚进行过油漆喷涂,旁边遮蔽纸上有明显棕色油漆喷涂痕迹,现场有明显油漆异味,烤漆房未按要求设置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民服务热线督(转)办单(市局交办)》(案件公文号:[2023]03464877)(2023年8月5日),证明案件来源;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1张(2023年8月10日拍摄),证明你所经营的场所存在违法行为;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8月1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6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8日),证明对你调查的具体情况;
5、经营者李奥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分局于2023年8月30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25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当日签收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表(四十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9月13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