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环责改字[2023]34号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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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1 16:50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适用整改观察期情形

环责改字[2023]34号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46906844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张军

2023年9月1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武汉轨道交通11号线东段二期工程虎泉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开展工程环境监理、施工期敏感点噪声及振动跟踪监测等相关工作。

以上事实,有:1、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2023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专项执法抽查检查发现有关问题的函》(2023年9月15日)证明你单位违法线索由上级部门移交;

2、《省环保厅关于武汉轨道交通11号线东段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23年9月15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获得环评报告书;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3年9月15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施工情况;

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5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环评手续基本情况;

5、《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9日,证明对你单位上述违法情形的相关说明情况;

6、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3年9月19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

7、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张军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9日,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3年9月19日,证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

9、被委托人陶懿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9日,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10、《武汉轨道交通11号线东段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节选)2023年9月19日,证明你单位应落实该项目环境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1、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11号线东段二期工程环境保护的情况说明》(2023年9月20日),证明你单位已知晓违法情况并积极配合整改。

12、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复印件),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武汉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武环【2023】84号)第三条第一项以及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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