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环不罚字〔2023〕4号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汉阳区传章劳务服务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汉阳区传章劳务服务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号 :  | 
发布时间:2023-11-08 15:10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不罚字20234

武汉市汉阳区传章劳务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5MABXXRXY9P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紫荆路1号紫荆嘉苑(F地块及扩大用地)3栋1、3层(2)商-451

经营者:李传章

我分局于2023年8月11日对钢旅华府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钢旅华府项目万盈国际南侧5号附属楼的施工场地的地面有多处油漆涂刷痕迹,现场有未使用完的油漆桶、涂料桶共6个,并有轻微油漆异味。施工现场未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亦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1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及环保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4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张(2023年8月14日拍摄),证明你单位未在无法密闭的情形下,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8月14日)、经营者李传章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14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

5、《武汉市汉阳区传章劳务服务部钢旅华府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算》2023年10月10日),证明你单位该项目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6、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023年8月14日),受委托人石夜兵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14日),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三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你单位提供的《新建居住、商务、商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项目(A地块)(钢旅华府一期)针对现场违规使用油漆事宜整改方案》2023年8月15日),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023年10月27日,我分局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2)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本案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系首次违法,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经核算,你单位露天喷漆行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约0.03296吨。根据《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序号9“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等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初次违法;2.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空间、设备已密闭,但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3.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在0.1吨以下,影响范围限于车间或厂区内;4.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1月8日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提示

武汉市汉阳区传章劳务服务部

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但你单位仍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明确自身法律义务,知晓违法后果。

今后,你单位在管理过程中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操作,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引导员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1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下载] [打印] [关闭]

站点地图智能问答
版权所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鄂ICP备05009168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110038
主办单位: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洪山区大数据中心 |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 | 邮编:430070
政府各机构联系电话 | 网站技术支持:027-87673391 | 网站运维邮箱:htfw@hongshan.gov.cn

./t20231108_2297310_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