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责改字[2023]040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23]040号
湖北瀚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91896538L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农业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张汉军
2023年10月2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瀚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设置在沉淀池旁一杂物间内的软管将生产废水直接抽排至围墙外的空地。
以上事实,有: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3年10月23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杂物间管道排水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3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场所基本情况;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6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杂物间外墙外环境基本情况;
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31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5、湖北瀚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3年10月30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
6、湖北瀚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汉军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30日),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2023年10月30日),证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8、被委托人吴衡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30日),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参与调查询问人陈平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31日),证明参与调查询问人身份;
10、湖北瀚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3年10月30日),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循环利用,不得外排;
11、湖北瀚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瀚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瀚翔商品砼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环管{2010}45号)》(2023年10月30日),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合法性;
12、武汉博源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测检字【2023】1651号)(2023年11月13日),证明你单位杂物间旁边围墙软管排口处、杂物间外收集沟内提升泵处废水PH值超标;
1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10月31日),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14、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复印件),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1月13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