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责改字〔2023〕035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23〕03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文化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5013569R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路存利
2023年9月9日,我分局委托武汉市华信理化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加油枪气液比进行监督性监测;2023年10月9日,我分局收到武汉市华信理化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A2230451150114),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加油枪气液比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10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8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及环保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3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1月3日)、加油站负责人路存利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3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负责人身份;
4、你单位提供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11月3日),受委托人孙云聪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3日),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5、武汉市华信理化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451150114)(2023年10月9日)及送达回执(2023年10月25日),证明你单位加油枪气液比超标,你单位收到上述报告;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你单位提供的《关于中石油文化路加油站检查的整改报告》(2023年11月6日),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1月10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