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责改字〔2023〕039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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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23〕039号
道达尔能源销售(湖北)有限公司卓豹路交通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9116674H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与虎泉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剑宇
2023年10月19日,我分局收到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交办线索,2023年9月1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武汉华正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95#汽油口盖帽、92#汽油卸油口盖帽-1、92#汽油卸油口盖帽-2、98#汽油卸油口盖帽、⑤加油机底座油气泄漏检测值分别为4124.2、2928.1、14009.9、2081.2、7273.3(单位:μmol/mol),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移交我分局的《油品储运销环节发现问题交办单(2023年第2号)》(2023年10月19日),证明案件来源;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10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3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及环保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6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1月6日)、加油站负责人李剑宇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0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负责人身份;
5、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023年11月10日),受委托人张迪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0日),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6、武汉华正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武华油检字2023(00023号))(2023年10月19日)及送达回执(2023年10月23日),证明你单位95#汽油口盖帽、92#汽油卸油口盖帽-1、92#汽油卸油口盖帽-2、98#汽油卸油口盖帽、⑤加油机底座共5个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不达标,你单位收到上述检测报告;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1月15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