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环责改字[2023]041号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洪山区永光红汽车维修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洪山区永光红汽车维修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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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3 15:20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23]041号

武汉市洪山区永光红汽车维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JMCM8XK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泰然南湖玫瑰湾一期、二期第 A3 幢 1 层 11-12 号

经营者谭启生

2023年10月17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武汉市洪山区泰然南湖玫瑰湾一期、二 期第 A3 幢 1 层 11-12 号武汉市洪山区永光红汽车维修店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修理间正在对一辆车牌号为鄂 A39D5Y 的红色大众高尔夫前保险杠进行喷漆,修理间无任何异味和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101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17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26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2023年1017日拍摄),证明你单对车辆喷漆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026日)、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26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

5《关于玫瑰湾汽车维修喷漆投诉案件的联办申请》,证明汽修异味扰民;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不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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