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罚字〔2023〕25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武汉市洪山区永光红汽车维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武汉市洪山区永光红汽车维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2023〕25号
武汉市洪山区永光红汽车维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JMCM8XK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泰然南湖玫瑰湾一期、二期第A3幢1层11-12号
经营者:谭启生
2023年10月17日,我分局收到反映武汉市洪山区泰然南湖玫瑰湾你单位存在喷油漆异味扰民问题的信访投诉后,立即到你单位现场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修理间对一辆红色大众车的前保险杠进行喷漆,车旁有一把油漆喷枪,现场油漆味较大,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10月1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7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情况及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设施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6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2023年10月17日拍摄),证明你单位对车辆进行喷漆作业,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设施情况;
4、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0月26日)、经营者谭启生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6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
5、《关于玫瑰湾汽车维修喷漆投诉案件的联办申请》(2023年10月17日),证明案件来源及社会影响;
6、《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04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分局于2023年11月13日已经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2023年10月17日),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11月21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2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3日签收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表(四十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2月8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