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环不罚字〔2023〕6号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肿瘤研究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肿瘤研究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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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8 15:28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不罚字20236号

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肿瘤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000418X2

地址:武汉市卓刀泉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魏少忠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增了DSA血管造影机项目,DSA机房内医护人员正在使用血管造影机对病人进行介入放射诊疗。经核实,你单位新增的DSA血管造影机项目于2022年4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该项目尚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9月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张(2023年9月7日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新增的DSA血管造影机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未验收的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8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3、你单位提供的湖北省肿瘤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3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魏少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20231127日),证明你单位身份;

5、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3年9月8日)、受委托人孙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6、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湖北省肿瘤医院新增DSA血管造影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武环洪山审2022〕9号)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17日),证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4月15日已经我分局审查批复的情况;

7、你单位提供的《停机整改通知》(2023年9月7日),证明你单位立即主动关停DSA血管造影机项目;

8、你单位提供的DSA血管造影机使用台账记录(2023年9月11日),证明该项目投入使用的记录情况;

9、《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033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分局于2023年9月11日已经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0、你单位提供的《湖北省肿瘤医院关于辐射环境现场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报告》(2023年9月11日),证明你单位已对新增DSA血管造影机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并进行公示;

11、你单位提供的《湖北省肿瘤医院新增DSA血管造影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17日),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共识平台中《湖北省肿瘤医院新增DSA血管造影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1张(2023年11月17日),证明你单位已经完成验收;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3年11月28日,我分局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4)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本案经调查核实,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同时于被检查当天立即主动对该项目实施关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你单位于2023年9月28日完成了验收工作。你单位上述情况符合《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序号3“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中“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建设项目已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污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公共设施或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等无法停产、停用的除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关停项目或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2月8日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提示

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肿瘤研究所)

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但你单位仍需认真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内容,明确自身法律义务,知晓违法后果。

今后,你单位在管理过程中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环评验收及操作,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引导员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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