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不罚字〔2023〕6-1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魏文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魏文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不罚字〔2023〕6-1号
魏文康
身份证号码:42102219830304****
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石桥居委会*组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7日对你单位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肿瘤研究所)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增了DSA血管造影机项目,你为该新增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现场检查时,DSA机房内医护人员正在使用血管造影机对病人进行介入放射诊疗。经核实,你负责的新增DSA血管造影机项目于2022年4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该项目尚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9月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张(2023年9月7日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负责的新增DSA血管造影机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未验收的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8日),证明对你负责的项目调查的具体情况;
3、你单位提供的湖北省肿瘤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3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魏少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27日),证明你单位身份;
5、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2023年9月8日),证明你是湖北省肿瘤医院新增DSA 血管造影机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3年9月8日)、受委托人孙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7、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湖北省肿瘤医院新增DSA血管造影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武环洪山审〔2022〕9号)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17日),证明你负责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4月15日已经我分局审查批复的情况;
8、你单位提供的《停机整改通知》(2023年9月7日),证明你负责的项目在检查后立即主动关停;
9、你单位提供的DSA血管造影机使用台账记录(2023年9月11日),证明该项目投入使用的记录情况;
10、《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033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分局于2023年9月11日已经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1、你单位提供的《湖北省肿瘤医院关于辐射环境现场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报告》(2023年9月11日),证明你负责的项目已经开展验收工作并进行公示;
12、你单位提供的《湖北省肿瘤医院新增DSA血管造影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17日),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共识平台中《湖北省肿瘤医院新增DSA血管造影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1张(2023年11月17日),证明你负责的项目已经完成验收;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4、你提供的《关于放弃陈述申辩的情况说明》(2023年12月6日),证明你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主动放弃了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3年12月5日,我分局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不罚告字〔2023〕4-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3年12月6日提交《关于放弃陈述申辩的情况说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主动放弃了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案经调查核实,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负责的项目已按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同时于被检查当天立即主动对该项目实施关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于2023年9月28日完成了验收工作。上述情况符合《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序号3“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中“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建设项目已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污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公共设施或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等无法停产、停用的除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关停项目或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规定,现依法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2月8日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提示
魏文康:
我分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但你仍需认真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内容,明确自身法律义务,知晓违法后果。
今后,你在管理过程中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环评验收及操作,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对负责的项目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引导员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2月8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