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责改字[2023]037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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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湖北省安泰隆石油有限公司南湖加油站分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湖北省安泰隆石油有限公司南湖加油站分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23]037号
湖北省安泰隆石油有限公司南湖加油站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LR262X
地址:洪山区武昌南湖通惠桥处李纸路以东圣爱米伦大门左南边
法人代表:林建凯
2023年9月11日我分局委托武汉市华信理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湖北省安泰隆石油有限公司南湖加油站分公司加油枪进行检测,你单位共20支加油枪,抽检了10支。2023年10月9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451150111),该报告显示你单位2#、4#、11#、15#4支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气液比分别为0.96、0.92、0.95、1.24),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GB20952-2020) 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7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9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1月9日)、《授权委托书》(2023年11月9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9日),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9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法人和受委托人身份;
4、《检测报告》(A2230451150111),证明加油站2#、4#、11#、15#4支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不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2月13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