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责改字[2023] 044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武汉天富强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武汉天富强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23] 044号
武汉天富强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87975535Y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毛坦村(村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初彬
我分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对武汉天富强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毛坦机动车检测站)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开展车辆检测业务,执法人员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鄂A8Q23Y的车冒黑烟,但烟度合格。我分局执法人员查阅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的监控视频,先后发现你检测站工作人员人为对采样管路弯折影响检测数据的方式使6台车辆检测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3年11月9日)和《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9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5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3.武汉天富强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林初彬和被委托人陈云青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和委托人身份;
4.6台车辆检测监控视频(2023年9月4日鄂AZ9380,2023年9月7日鄂W0L977、鄂AV4K92、鄂AP91L9,2023年10月21日鄂AR0M31,2023年11月09日鄂AK4E68)证明你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5.6台车的检测报告:鄂AK4E68(报告编号420111252311091150310021)、鄂AV4K92(报告编号420111252309071020580016)、鄂AZ9380(报告编号420111252309041101320024)、鄂W0L977(报告编号420111252309071007000015)、鄂AR0M31(报告编号420111252310211533010037)、鄂AP91L9(报告编号420111252309071129320029)。证明你单位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情况下对六台车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GB3847-2018标准对车辆尾气进行检测。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不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2月20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