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责改字[2023]042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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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徐东路加油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徐东路加油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23]04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徐东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534448538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附13号
法定代表人:路存利
2023年9月1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9日,我分局收到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转交的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武华油检字2023(00025)号),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92#汽油卸油口、98#汽油卸油口、油气回收口、92#汽油油罐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分别为15812.8、758.0、2361.5、1738.0(单位:μmol/mol),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武华油检字2023(00025)号)(报告日期:2023年9月19日),证明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超标。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9日),证明现场检查你单位经营情况;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4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2023年10月24日),证明你单位法人变更情况。
5、《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马慧莹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2023年10月24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负责人、受委托人身份;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1月03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