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环责改字[2024]1号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吉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山分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吉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山分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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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4 10:10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2024]1号

武汉吉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WCTL61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仁和路和平汽车园市场特8号

负责人: 赖晓松

2024年1月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田金明、陈钢、兰正对武汉吉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二楼维修车间有两间烤漆房(宝中宝和优利),其中宝中宝烤漆房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箱内,未安装活性炭,优利烤漆房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箱内安装有少量活性炭,现场有轻微油漆异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1月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9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张(2024年1月9日拍摄),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23日),废气处理设备运行台账记录表(2024年1月23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赖晓松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12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经营者身份;

5、《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吴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2024年1月12日),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身份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三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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