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环责改字〔2023〕43号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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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8 14:00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23〕43

武汉新友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64609131T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靖胜祥

我分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西北角设有蓝色标识为“宝驰”烤漆房一间,烤漆房风机正在运行,工作人员正在烤漆房内对一辆白色轿车进行喷漆作业,烤漆房内地棉破损,烤漆房环保柜中过滤棉已饱和且未按要求设置活性炭板,现场有轻微油漆异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11月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共8张,于2023年11月9日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经营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4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3、你单位提供的武汉新友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武汉新友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靖胜祥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4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提供的《委托书》(2023年11月14日),受委托人赵代军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4日),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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