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环责改〔2024〕9号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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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9 09:41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20249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同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鲁修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550182638

地址(住址):洪山区三环线北侧野芷湖西路

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执法人员接部门移交线索,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经调阅视你单位频监控发现,2024年1月23日你单位在洪山区三环线北侧野芷湖西同好置业有限公司环检线区域的04号环检线对车牌鄂A65GP8的机动车检验过程中,该车辆出现冒黑烟情况;你单位为了该车辆的环检情况合格,继续对该车辆实施环检步骤,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0111012401230927220008),造成了该机动车尾气检验结果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3日,武汉市洪山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工作移交函》,证明你单位违法线索系部门移交;

2、武汉市洪山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移交《武汉市激动车辆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2024年4月3日),证明你单位知晓违法情况。

3、武汉市洪山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移交同好置业有限单位《情况说明》(2024年4月3日),证明你单位已知晓违法情况并积极配合整改。

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8日),证明我分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5、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代拟)》《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鲁修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卢传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19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6、你单位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0111012401230927220008)(2024年4月19日),证明你单位对被检验车辆鄂A65GP8出具了合格报告的情况;

7、《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9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8、《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内涵光盘1张(2024年4月19日),证明你单位对被检验车辆鄂A65GP8检测的全过程;

9、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数据》(2024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召回车牌为A65GP8的机动车后重新进行了检测;

10、单位提供检测视频1号)(2024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对车牌为A65GP8的机动车在检测时冒黑烟的原因进行解释

11、你单位提供检测视频2号)(2024年4月24日,证明单位重新召回车牌为A65GP8的机动车后,进行重新检测并模拟2024年1月23日的检测方法;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我分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员工开展业务培训,严格规范操作流程,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确保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我分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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