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环责改〔2024〕14号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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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9 09:47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20241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汉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唐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D3KKX31C

地址(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先建村小茅店桥南48-2号路东

局于2024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你单位厂区内存放有大量蓝色厨余垃圾收集桶,工人正在对部分厨余垃圾桶进行清洗,场地东侧有一处地埋式钢管有废水排出。经核实,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单位因为相关部门的规定,厨余垃圾容器必须要保持干净,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厂区内进行冲洗厨余垃圾容器,造成了冲洗厨余垃圾容器的废水顺着地埋式钢管外排。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1日),证明我分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2、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代拟)》、《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徐唐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李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朱连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3、你单位提供的《武汉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筹建情况说明》(2024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已知晓违法情况;

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4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5、《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4张)2023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我分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分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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