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责改〔2024〕14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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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汉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唐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D3KKX31C
地址(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先建村小茅店桥南48-2号路东
我分局于2024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你单位厂区内存放有大量蓝色厨余垃圾收集桶,工人正在对部分厨余垃圾桶进行清洗,场地东侧有一处地埋式钢管有废水排出。经核实,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单位因为相关部门的规定,厨余垃圾容器必须要保持干净,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厂区内进行冲洗厨余垃圾容器,造成了冲洗厨余垃圾容器的废水顺着地埋式钢管外排。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1日),证明我分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2、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代拟)》、《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徐唐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李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朱连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3、你单位提供的《武汉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筹建情况说明》(2024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已知晓违法情况;
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4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5、《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4张)(2023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我分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分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