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责改字〔2024〕12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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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洪山区永泰汽车维修服务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武汉市洪山区永泰汽车维修服务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武汉市洪山区永泰汽车维修服务部
经营者:刘绍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E1HPB80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道仁和路204号院内
我分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4月 17 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人员田金明、陈钢、兰正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维修车间东北角有一座烤漆房,现场有喷漆作业痕迹,有轻微油漆异味,烤漆房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4月1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7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及环保设施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张(2024年4月17日拍摄),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8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刘绍洲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18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经营者身份;
5、《维修服务部接车单》(2024年4月18日),证明你单位4月16日开展油漆业务。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三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分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