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责改字〔2024〕11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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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向勇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向勇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向勇刚
地址(检测):武汉市和平街铁机新居
我分局于2024年04月1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09月2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委托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和平街铁机新居附近工地对机械型号为2048R的挖掘机(登记编码:2HAF00191,车主:向勇刚)进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参数检测,发现该挖掘机污染物排放三次烟度测量值结果为2.77(m﹣¹),超过武汉市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Ⅲ类(Pmax≥37)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09月28日,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456453105-023),证明2023年10月19日检查结果不合格。
2、武汉市青山区2023年移动污染源检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证明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车辆检测的合法合规。
3、2024年4月1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车主身份。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三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分局将对你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逾期)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4月17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