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责改〔2024〕15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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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2024〕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汉恒信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866216839
地址(住址):洪山区狮子山街华中农业大学1-1-1号
我分局于2024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双随机”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你单位烤漆房正在对汽车部件进行烘烤,烤漆房环保柜未按要求设置吸附棉板、活性炭板;你单位未按要求设置、更换烤漆房环保柜污染防治设施,为了烘烤车辆配件油漆,继续使用烤漆房进行烘烤,造成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未经充分处理的前提下,向空气中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7日),证明我分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2、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代拟)》、《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魏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蔡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9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9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1张),(2024年5月9日),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5、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2024年5月9日),证明你单位已知晓违法情况并积极整改;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三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分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按要求设置、更换烤漆房相关环保设施前,不得使用该烤漆房。
我分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