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强催〔2024〕2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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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催告书送达公告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催告书送达公告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催告书送达公告
湖北征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分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的《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字〔2023〕2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洪环强催〔2024〕2号),同日用手机短信告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本公告网址。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分局(电话:027-87211152)领取《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加处罚款缴至“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户名:武汉市财政局;账号:170200000003271001”。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分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附件:《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洪环强催〔2024〕2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