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责改字〔2024〕8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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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李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李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24〕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李琪
地址(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清江山水76栋1201
地址(检测):武汉市华中汽车生态产业园
我分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4日,武汉市洪山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委托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华中汽车生态产业园对机械型号为SY212J的压路机(登记编码:2-HAG01007,车主:李琪)进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参数检测,发现该挖掘机污染物排放三次烟度测量值为3.01(m﹣¹),超过本市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Ⅲ类(Pmax≥37)排放标准,现场出具《检测不合格非道路维护修理告知书》,检测结果你已知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24日,我分局现场出具《检测不合格非道路维护修理告知书》,证明现场检查数据不合格且你已知晓。
2、2023年11月3日,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451169123-06),证明2023年10月24日检查结果不合格。
3、2024年3月2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车主身份。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我分局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超标车辆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方可使用;如维修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我分局将对你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逾期)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3月27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