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环责改〔2024〕16号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洪山区车杰美汽车维修服务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洪山区车杰美汽车维修服务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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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8 09:03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2024〕16号

武汉市洪山区车杰美汽车维修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E1N9454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泰然南湖玫瑰湾第A4幢1层13号房、14号房

经营者:赵启旺

2024年4月10日,我分局收到市民投诉件,反映武汉市洪山区车杰美汽车维修服务部在室外露天喷漆,并提供了露天喷漆作业视频及图片。2024年4月17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没有烤漆房,不具备喷漆的条件,但有喷漆工具及油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441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417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57日),证明你单位没有烤漆房及发生过露天喷漆行为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2024年4月10日拍摄),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57日)、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457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

5《洪山区人民政府区长专线政务督(转)办单》2份、投诉人提供的“露天喷漆作业视频及图片”,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违法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分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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