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责改〔2024〕21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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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杨相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杨相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2024〕21号
当事人姓名:杨相国
身份证号码:41302719650903****
住址:河南省商城县汪桥镇曹畈村窑沟
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地铁11号线施工工地
我分局于2024年8月22日对武汉市洪山区地铁11号线施工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接到省厅2024年度移动源第三方现场核查反馈表通报: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地铁11号线施工工地停放一辆车牌为DJA00683(排放阶段为国1)的液压挖掘机。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本案施工工地处于武汉市四环内,现场检查时,施工工地未发现车牌为DJA00683排放阶段为国1的液压挖掘机,执法人员通过走访、询问相关责任人发现,该挖掘机实际所有人为杨相国,于2024年6月10日进驻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地铁11号线工地开始施工,2024年6月20日完成该工地第一阶段工程;因该工程第二阶段工程未启动,该挖掘机一直停放施工现场直至省厅帮扶组核查后才撤离。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度移动源第三方现场核查服务--武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和编码登记核查情况汇总表》(2024年8月22日),证明本案来源;
2、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代拟)》、杨相国身份证复印件、杨永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29日),证明你的身份、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3、你提供的车牌为DJA00683液压挖掘机(排放阶段为国1)的《合格证》及《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2024年8月29日),证明你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
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日),证明我分局对你所拥有的车牌号为DJA00683(排放阶段为国1)液压挖掘机的现场检查情况;
5、《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日),证明对你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6、《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张),(2024年9月2日),证明你所拥有的车牌号为DJA00683(排放阶段为国1)的液压挖掘机存在的违法行为;
7、你提供的《情况说明》(2024年9月3日),证明你已知晓违法情况并积极整改;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3〕17 号)“自2024年5月1日起,不得在本市四环线以内使用国一和X阶段的非道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将该挖掘机撤离武汉市四环内。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