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责改〔2024〕17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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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华中铭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武汉华中铭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2024〕17号
当事人名称:武汉华中铭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义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7KTN1F8F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商业街105号
我分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5月2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人员田金明、陈钢、兰正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西南角存放有一堆回收的塑料瓶(主要以洗洁精空瓶、洗衣液空瓶为主),混有少量美孚、金里程、嘉实多等品牌空机油壶及空壳牌润滑油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含矿物油、有机溶剂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7-49)2.967公斤,厂区地面已经做硬化处理,现场未能提供回收该危险废物的相关资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5月2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1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及现场检查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8张(2024年5月21日拍摄),证明你单位回收废品中有混有少量危险废物;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1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肖义亮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21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三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将回收的空机油壶交给有回收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
我分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