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责改〔2024〕18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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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武职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武汉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武职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2024〕18号
当事人名称:武汉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武职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李绪贵
医疗许可登记号:73269817642011111D1301
地址:洪山区关山大道463号武汉职业技术学院西区德康楼一层、二层局部
我分局于2024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8月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人员田金明、兰正对你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门诊部运营期间未按照国家规定如实记录危废管理台帐(现场发现利器盒5个,台帐未记录,医疗垃圾记录本已记录到8月9 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8月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8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及现场检查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张(2024年8月8日拍摄),证明你单位医疗废物暂存及台帐记录情况;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8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学校师生医疗服务项目合同》、《医疗废物废弃物转运移交协议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绪贵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8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台帐记录。
我分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