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责改〔2024〕25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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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方泰医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武汉方泰医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2024〕2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汉方泰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74910011W
地址(住址):洪山区洪山街丁字桥南路362号
我分局于2024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420111574910011W001Q)于2020年8月31日申领,2021年1月11日变更,2023年8月29日延续;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无法提供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报告。后经调查发现,你单位自申领《排污许可证》以来,未按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024年9月11日),证明我分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2、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代拟)》(谢华)、《授权委托书(代拟)》(胡安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伍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谢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胡安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14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4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024年10月14日),证明你单位排污合法性;
5、你单位提供的《检测服务合同》(湖北鄂环投环境科学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RT-08-24091202)(2024年10月14日),证明你单位已启动整改程序,与第三方签订自行监测合同并实施监测且检测项目全部达标;
6、《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张),(2024年10月14日),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
7、你单位提供的《武汉方泰 医院废水监测的情况说明》(2024年10月15日),证明你单位已知晓违法情况并积极整改;
8、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024年10月17日),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三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我分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分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