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罚〔2024〕14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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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方泰医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信用修复告知书 |
武汉方泰医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信用修复告知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武汉方泰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74910011W
地址:洪山区洪山街丁字桥南路362号
我分局于2024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420111574910011W001Q)于2020年8月31日申领,2021年1月11日变更,2023年8月29日延续。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无法提供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开展自行监测的报告。后经调查发现,你单位自申领《排污许可证》以来,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本案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024年9月11日),证明我分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2.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代拟)》(谢华)、《授权委托书(代拟)》(胡安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伍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谢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胡安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14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4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024年10月14日),证明你单位排污的合法性;
5.你单位提供的《检测服务合同》(湖北鄂环投环境科学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GRT-08-24091202)(2024年10月15日),证明你单位已启动整改程序,与第三方签订自行监测合同并实施监测且检测项目全部达标;
6.《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张),(2024年10月14日),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
7.你单位提供的《武汉方泰医院废水监测的情况说明》(2024年10月15日),证明你单位已知晓违法情况并积极整改;
8.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024年10月17日),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三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4年11月5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1月6日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及第七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本案裁量情况如下:1.经调阅相关资料,你单位两年内违反次数为0;2.你单位于2024年9月11日下午与湖北鄂环投环境科学有限公司签订了《检测服务合同》,并于2024年9月24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为:GRT-08-24091202),检测项目均未超标;2024年10月15日形成《武汉方泰医院废水监测的情况说明》,向我分局报备整改完毕;3.你单位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积极配合;4.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综上所述,我分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十 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11月25日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编号:2024009
武汉方泰医院有限公司:
我分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了《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2024〕14号),该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7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环规〔2023〕2号)文件精神,你单位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一般失信行为,可于3个月后且在履行完成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下,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在线修复。“信用中国”网站将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审核,并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信用修复进度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时查询。在“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修复的(需提交三份文件:信用修复申请书盖章版、承诺书、整改材料。模版在网站的“使用帮助”中),我分局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修复审核的,可终止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考如下网址:http://sthjt.hubei.gov.cn/hjsj/ztzl/qsydwxxgk/hbgg/202310/t20231030_4919412.shtml
联系咨询电话:87661149
联系人:杨源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