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责改〔2024〕22号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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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湖北奥升博德实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湖北奥升博德实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2024〕22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奥升博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元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98319012R
地址: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18层(2)研发号
我分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8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人员田金明、兰正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东区教职工活动中心(工会楼)北侧球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湖北奥升博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正在进行油漆作业,场地中央有部分已经刷涂好的钢管和部分扁铁(底下铺有彩条布),场地内摆放有已经刷涂、焊接好的架子,现场有明显油漆异味,场内有使用过的油漆桶和稀释剂,油漆桶上的标识为双虎涂料工业涂料(Y53-32 铁红油性防锈漆),油漆施工场所未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亦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8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8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施工及现场检查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张(2024年8月28日拍摄),证明你单位施工场地未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亦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9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杜元源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29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分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