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环责改〔2025〕1号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洪山区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洪山区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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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6 17:00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2025〕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汉市洪山区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12420111MB1G79026F

地址(住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36号文泉大厦10

分局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承接建设的“武汉理工大学马房山校区西院与南湖校区北院地下停车场连接通道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接的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发现,武汉理工大学马房山校区西院与南湖校区北院地下停车场连接通道项目于7月18日开工建设,该项目共分为A、B、C、D,4段(其中 A区、B区主体结构已完工,C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D区未开始建设),暂未取得该项目环境报告表批复。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1月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2日)》,证明现场执法人员当天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1月2日)》,证明你单位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提取单》(7张)(2025年1月2日),证明2025年1月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武汉理工大学马房山校区西院与南湖校区北院地下停车场连接通道项目”施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025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徐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8日),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蔡自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8日),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调查询问人的身份合法性。

6.《武汉理工大学马房山校区西院与南湖校区北院地下停车场连接通道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一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你单位为该项目建设投资主体。

7.《临建平面布置V3.0(2024.6.5)》,证明你单位“武汉理工大学马房山校区西院与南湖校区北院地下停车场连接通道项目”项目现场位置建设大致模型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4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我分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武汉理工大学马房山校区西院与南湖校区北院地下停车场连接通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我分局将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逾期)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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