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责改〔2025〕4号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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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捷美成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武汉市捷美成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2025〕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汉市捷美成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诗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R0BT77
地址:洪山区洪山街上桥村218号捷美成停车场一层门面
2025年4月29日,我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垃圾站污水汇入雨水渠,最终汇入巡司河”。我分局于2025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运营的生活垃圾“狮子山街转运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转运点有一辆垃圾压缩车及一辆铲车正在作业,垃圾压缩车作业时车尾有垃圾异味的污水流出,转运点西侧院墙北端下方有两个洞口(1号、2号),现场产生的污水直接沿1号洞口流出至西侧墙体外水沟,2号洞口无流水但有明显流水痕迹。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4月30日)》,证明现场执法人员当天对你单位运营的“狮子山街转运点”现场检查的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3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025年4月30日)》,证明你单位运营的“狮子山街转运点”现场勘查的具体情况。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提取单》(12张)(2025年4月30日),证明2025年4月3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运营的“狮子山街转运点”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5月7日)、法定代表人张诗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7日),证明你单位张诗潇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胡赐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7日),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调查询问人的身份合法性。
6.你单位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你单位运营的“狮子山街转运点”运营合法性。
7.你单位提供的《狮子山垃圾站整改措施》,证明你单位运营的“狮子山街转运点”整改情况。
8.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4月狮子山街项目清运数据汇总表》及运输车辆照片,证明你单位运营的“狮子山街转运点”运营情况。
9.《环保举报受理单(编号:250429420111010470)》,证明本案来源。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2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分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对西侧院墙北端下方有两个洞口进行封堵,清理维护收集池,做到狮子山街转运点污水全收集、及时转运、合法处置,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污水外排。
我分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我分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进行复查,若届时发现你单位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