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罚〔2025〕3号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捷美成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武汉市捷美成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武汉市捷美成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诗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R0BT77
地址:洪山区洪山街上桥村218号捷美成停车场一层门面
2025年4月29日,我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垃圾站存在非法排污的情况。2025年4月3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武汉市捷美成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狮子山街垃圾转运点(地址位于洪山区狮子山街道马应龙路老人桥遗址附近)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有一辆垃圾压缩车及一辆铲车正在作业,垃圾压缩车作业时车尾有垃圾异味的“土黄色液体”流出,转运点西侧院墙北端下方有两个洞口(1号、2号),现场产生的“土黄色液体”直接沿1号洞口流出至外环境,2号洞口无流水但有明显流水痕迹。
本案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环保举报受理单(编号:250429420111010470)》(2025年4月29日),证明本案来源;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4月3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3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025年4月30日)》,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提取单》(12张)(2025年4月30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违法排污的情况;
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7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5月7日)、法定代表人张诗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7日),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胡赐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7日),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合法性;
7.你单位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2025年5月7日),证明你单位运营的“狮子山街转运点”运营的合法性;
8.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4月狮子山街项目清运数据汇总表》及运输车辆照片(2025年5月7日),证明你单位运营的“狮子山街转运点”运营情况,日转运量;
9.2025年5月7日,我分局作出的《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5〕4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分局要求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已签收决定书;
10. 你单位提供的《狮子山垃圾站整改措施》(2025年5月7日)、《狮子山街马应龙路生活垃圾中转站污水整改报告》(2025年5月22日)、《狮子山街垃圾中转站整改》(2025年5月22日),《武汉市捷美成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生活垃圾污水清理承包合同》(2025年5月26日)及电子发票(2025年5月26日),证明你单位运营的“狮子山街转运点”整改情况。
11.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提取单》(3张)(2025年5月12日),证明你单位现场整改情况;
12.武汉市洪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5月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2025)(专项)监字第31号》及2025年5月12日下达的送达回证,证明狮子山街垃圾转运点4月30日排放污水监测情况及检测报告送达你单位情况;
13.你单位提供了《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社保缴纳证明(在职43人)》(2025年5月26日),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14.你单位提供的《碳普惠减排量认购协议书(复印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自愿注销服务合同(复印件)》《电子回单(复印件)》(2025年5月30日),证明你单位已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2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5年7月16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7月17日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经查,你单位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4月30日对洞口进行封堵,停止运行该转运点,后陆续提交《狮子山垃圾站整改措施》《狮子山街马应龙生活垃圾中转站污水整改报告》报告该转运点整改情况,整个过程积极主动配合,主动消除环境影响、社会影响及切断后续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因素,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 3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武环〔2023〕84号)》附件3-武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6)“减轻处罚的情形:发生超标排污、其他生态损害行为,积极采取生态修复措施、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你单位整改及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处罚及裁量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版本)》裁量基准表“(十一)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及总表1。
其中裁量要素百分值取值:1.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中“排放情况(最严重的污染因子)”百分值取值10%、“污水日排放量”百分值取值1%、“污染因子超标项目数”百分值取值10%、“废水去向”百分值取值2%、“废水类别”百分值取值1%、“持续时间”百分值取值5%、“项目管理情况”无需环评故不裁定、“行为情形”百分值取值5%;2.整改情况百分值取值0%;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百分值取值0%;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百分值取值5%。
鉴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且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总表1及《武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6,我分局对你单位以减轻法定罚款上限的30%予以处罚。
综上,我分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分局将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分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十 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