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罚〔2025〕4号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洪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武汉飞驰雅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武汉飞驰雅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武汉飞驰雅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琼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523810Y
地址:洪山区和平街铁机村2号西8号-1
2025年10月13日,我分局接到洪山区人民政府市民热线督(转)办单,群众反映洪山区和平街爱家国际华城一期15栋附近有汽修厂油漆异味扰民。2025年10月15日,我分局根据督(转)办单反映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时,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田金明、付永冲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烤漆房正在进行油漆喷涂作业,烤漆房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内部的活性炭过滤棉已完全被粉尘覆盖包裹,丧失净化过滤功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10月1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5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烤漆房作业状态、污染防治设施失效的具体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张(2025年10月15日):证明烤漆房喷涂作业场景、活性炭过滤棉被粉尘覆盖状态、设施权属及项目地址、企业规模。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 年 10 月 15 日,被询问人:徐国平,系你单位被委托人):证明你公司对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失效情况的确认。
4.武汉飞驰雅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琼花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2025年10月15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
5.《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5〕8 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10月16日):证明我分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文书,你单位知晓违法事实、整改要求及期限;
6.《武汉飞驰雅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含整改后照片)(2025年10月16日):证明你单位完成整改。
7.洪山区人民政府市民热线督办(转)办单(2025年10月13 日):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群众投诉的异味扰民问题。
8.执法人员田金明(执法证号:17010015431)、付永冲(执法证号:17010015913)的执法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资格。
9.你单位报送的《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书》:证明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予以处罚。
同时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 年修订版)》表(五十二)“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相关标准,应从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六个维度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裁定,具体裁量如下:
1.空间、设备密闭情况:对应“空间、设备已密闭且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裁定 “0%”;
2.逸散范围:对应 “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 的情形,裁定 “0%”;
3.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对应 “挥发量<1 吨” 的情形,裁定 “0%”;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对应 “不足 3 个月” 的情形,裁定 “0%”;
5.两年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两年内仅本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对应 “1 次” 的情形,裁定 “0%”;
6.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对应 “轻微(1 级)” 的情形,裁定 “0%”。
六个维度百分值之和为 0%,鉴于你单位属于微小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10%,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法定范围,按最低罚款标准,我分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分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5年10月22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