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环罚〔2025〕7号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洪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恒信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武汉恒信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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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03 10:13 |  来源:洪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20257

当事人名称:武汉恒信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945318447

地址:洪山区狮子山街华中农业大学西门1-1-5号                         

2025年11月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洪山区狮子山街华中农业大学西门1-1-5号武汉恒信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工人正在烤漆房对一辆黑色奥迪车辆左侧车门进行喷漆,烤漆房未密闭,烤漆房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活性炭过滤棉已完全被粉尘覆盖包裹,丧失净化过滤功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11月6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及现场检查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2025年11月6日),证明我分局对你单位检查的原因;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13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及现场检查情况;

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张(2025年11月14日),证明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5、《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4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6、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魏巍 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14日)、被委托人赵荣芬(职务:武汉恒信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经理)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14日)、委托书等资料,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被委托人身份;

7、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2025年11月14日),证明你单位已知晓违法情况并积极整改;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2025年11月14日),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9、执法人员(夏华军17010015403、王飞龙17010015981、王凡17010015426)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三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51117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1117日签收,5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予以处罚。

同时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 年修订版)》表(五十二)“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相关标准,应从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六个维度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裁定,具体裁量如下:

1.空间、设备密闭情况:对应“空间、设备未密闭且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裁定 “10%”;

2.逸散范围:对应 “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 的情形,裁定 “0%”;

3.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对应 “挥发量<1 吨” 的情形,裁定 “0%”;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对应 “不足 3 个月” 的情形,裁定 “0%”;

5.两年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两年内仅本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对应 “1 次” 的情形,裁定 “0%”;

6.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对应 “轻微(1 级)” 的情形,裁定 “0%”。

六个维度百分值之和为 10%,经查,你单位缴纳社保人数共108人,注册资金6000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你单位属于中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0%,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法定范围,我分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捌百元整(¥3800.00元)。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分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5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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