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罚〔2025〕5号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洪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武汉马湖利保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 ||
武汉马湖利保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武汉马湖利保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志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591738031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邢家湾(马应龙医药旁)
2025年7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马湖利保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5年1月9日对车牌号为鄂AY1J09的丰田卡罗拉车检测时直接使用双怠速法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报告编号:420111262501091130320023。未按《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11.1 本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的规定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
本案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7月21日)和《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1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3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3.你单位提供的鄂AY1J09的丰田卡罗拉车2025年1月9日的合格检测报告(2025年7月24日),报告编号420111262501091130320023,证明你单位直接使用双怠速法而未规定使用合理测量方法;
4.你单位提供的视频(2025年7月24日),证明你单位对鄂AY1J09的丰田卡罗拉车于2025年1月9日直接使用双怠速法检测;
5.你单位提供的鄂AY1J09的丰田卡罗拉车2025年5月24日的合格检测报告(2025年7月24日),报告编号:420111262505241105380028,证明该车重新召回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了整改;
6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提供的鄂AY1J09的丰田卡罗拉车2024年1月23日的合格检测报告(2025年7月24日),报告编号:421061024012312262100和2022年2月10日的合格检测报告(2025年7月24日),报告编号:4201054922021009583300,证明该车以前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
7.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冯志刚和受委托人周伏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4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和受委托人身份;
8.你单位提供的《收费凭据》(2025年9月23日),证明你单位对鄂AY1J09的丰田卡罗拉车尾气检测收费收费¥80.00元;
9.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截图(2025年9月25日),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处罚次数为0;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三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你单位提供的鄂AY1J09的丰田卡罗拉车2025年1月9日的合格检测报告,报告编号:420111262501091130320023,证明该车使用双怠速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11.1 本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 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4日签收,2025年10月20日申请听证,我分局于2025年11月4日按期举行了听证。
听证会中,你单位主要提出如下意见:1、检测报告和检测视频不能直接表明检测过程中直接使用了双怠速法而未采用所谓的“合理测量方法”;2、积极完成整改;3、无法横向与其他检测机构对比检测方法,且以前的检测方法只能参考,不能作为绝对依据;4、牵车员发现发动机抖动,根据经验改变的检测方法;5、认为环境影响轻微,无主观过错应当不予处罚。
经复核,1、你单位变更检测方法依据不足,车辆发动机抖动为听证会上才提出的新情况,前期提交的证据中,改变检测方法的依据为故障灯亮,听证会后并未提交证明改变检测方法的原因为车辆发动机抖动的证据;2、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但因属于武汉市认证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其社会危害性不止是体现在出具虚假报告的数量上,造假行为性质本身直接损害法律威严和政府监管的公信力。同时,《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具有明确规定,上述文件均对环检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没有免罚的规定。综上,对你单位不予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表4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0次;我分局现场检查,你单位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同时你单位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对1台车的检测收费为¥80.00元,小于1万元,并于五月份召回重新检测该车辆合格。根据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罚款金额=(0%+0%+0%+2%)×500000=60000。同时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一、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对武汉马湖利保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行政罚款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元)。
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五十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罚款幅度裁定 。你单位涉及机动车数量不足3台,案件分值0%;1月份检测到5月召回重新检测,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案件分值5%;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为1,案件分值0%;造成社会影响,违法所得小于1万,轻微,案件分值0%;同时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一、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三条 罚款金额计算第一款“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案件总百分值。”,罚款金额=100000+(500000-100000)×(0%+5%+0%+0%)=120000,对武汉马湖利保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行政罚款金额为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故该案件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对你单位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元)。
综上,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5年11月11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