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武环洪山审〔2022〕6号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5号线起点调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关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5号线起点调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字号 :  | 
发布时间:2022-02-23 17:30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武汉市轨道交通5号线起点调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武汉轨道交通5号线起点调整工程线路起于红霞村站,出站后沿白沙洲大道东侧规划绿地走行,先后经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武汉科技大学及湖北中医药大学,止于5号线南三环站(现中医药大学站),线路长度约为2.61km,均为高架线路,沿线设置红霞村站、科技大学站2座车站,列车最高运行时速为80km/h,工程不新建车辆段(停车场)、主变所及控制中心,总投资149540.66万元。

2016年9月,原湖北省环保厅以鄂环审〔2016〕201号《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批复了5号线环评报告。2019年1月,新一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获得市政府批复,新一轮线网针对5号线做了调整,调整后的5号线由黄家湖至武汉火车站,原黄家湖三街站改名为科技大学站,原黄家湖五街站改名为红霞村站。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外排各类污染物能够满足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中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为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控制噪声和振动环境影响。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较大的机械应尽量布置在偏僻处远离敏感点,各施工机械同时作业时,昼间距施工场地130m以外,夜间在350m以外可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规定。运营期,项目全线沿线评价范围内有敏感点的一侧设置半封闭式声屏障,并对未设置半封闭声屏障的一侧预留声屏障设置条件。运营期应加强对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福星惠誉·东澜岸等7处敏感点及保护目标的噪声和振动监测,建立沿线敏感目标噪声长期跟踪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和完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运营后不对声环境现状造成影响。

项目沿线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2008)中2类及4a类标准和《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文)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内2个站点的生活污水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3级标准,最后进入黄家湖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排入长江。

(三)按照文明施工、清洁生产要求,制定并落实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方案措施,杜绝违章作业,严格控制工地扬尘污染,避免施工过程中粉尘、污水、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施工期施工区四周设置围屏或围幢;对于因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的污染源应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渣土应及时清运,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施工结束后要对施工遗迹、临时生活区、弃渣(土)场等进行场地平整和生态恢复,做好水土保持。

(四)各车站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根据《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要求,站内垃圾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妥善处理处置。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洪山区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划分,由相关部门负责。特别是项目沿线噪声防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住宅和医院等敏感建筑物。

本批复自审批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超过五年未进行建设施工,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2223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下载] [打印] [关闭]

站点地图智能问答
版权所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鄂ICP备05009168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110038
主办单位: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洪山区大数据中心 |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 | 邮编:430070
政府各机构联系电话 | 网站技术支持:027-87673391 | 网站运维邮箱:htfw@hongshan.gov.cn

./t20220225_1929011_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