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武环洪山审〔2024〕22号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湖北百欧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百欧康血液透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湖北百欧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百欧康血液透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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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8 17:25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湖北百欧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湖北悦欣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湖北百欧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百欧康血液透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6-420111-04-01-864803)收悉。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力经济“开门红”和“再续精彩”若干举措的通知》(武环〔2022〕31号),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我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根据你单位承诺和《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可以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同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洪山区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划分,由相关部门负责。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在环保验收前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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