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武环洪山审〔2024〕35号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湖北寰安康华安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湖北寰安康华安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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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4 16:50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湖北寰安康华安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委托武汉同创致远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湖北寰安康华安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8-420111-04-01-130687)收悉。根据《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我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根据你单位承诺和《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可以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防止污染和止生态破坏的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洪山区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划分,由相关部门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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