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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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牛肉味多味花生、蟹黄味多味花生、香辣味多味花生) |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牛肉味多味花生、蟹黄味多味花生、香辣味多味花生)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于2025年4月17日发布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洪山区国民副食炒货批发部销售的“牛肉味多味花生、蟹黄味多味花生、香辣味多味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19日,武汉市洪山区国民副食炒货批发部销售的“牛肉味多味花生、蟹黄味多味花生、香辣味多味花生”,经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5)FJ(WH)-SP-00863;№: (2025)FJ(WH)-SP-00862;№: (2025)FJ(WH)-SP-00864;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5年4月22日对该经营户进行现场调查。随后,我局对武汉市洪山区国民副食炒货批发部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牛肉味多味花生、蟹黄味多味花生、香辣味多味花生”是从武汉市卢氏国雄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该经营户能提供相关的进货凭证。
武汉市洪山区国民副食炒货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牛肉味多味花生、蟹黄味多味花生、香辣味多味花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2025年6月16日,武汉市洪山区国民副食炒货批发部递交了整改报告,承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