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政规〔2025〕2号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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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洪山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2日
洪山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战略部署,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新机遇,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突破、产业壮大、生态集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围绕人工智能领域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项目拨付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揭榜挂帅”,实施联合技术攻关,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国家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单位,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围绕人工智能领域建设各类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区级科技创新平台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单个平台最高支持1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三、加强优质企业引育。鼓励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新团队在洪山创新创业,支持参与区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改投”,最高给予300万元支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领域科技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四、打造特色创新载体。鼓励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孵化器,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在环大学创新发展带内建设人工智能领域“星创空间”(师生创新创业基地),给予师生创新创业企业或者团队最高3年免租或减租优惠。鼓励建设人工智能特色园区,对首次入选市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园区的运营主体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国资局)
五、强化算力普惠供给。每年设立不超过300万元的算力补贴资金池,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买算力服务开展人工智能研发、模型训练、数据分析等业务,对购买算力服务的中小企业,按照购买算力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六、增强模型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围绕国产人工智能开发框架、开源大语言模型,研发相关基础软硬件产品。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模型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按每个模型100万元给予企业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七、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加强数据产品在人工智能、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等领域应用,支持企业承担省市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任务,对完成专项建设并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每个专项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八、推广首版次软件应用。鼓励人工智能软件的开发、应用、推广,对入选国家级、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研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九、推动应用场景创新。开展“人工智能+”专项行动,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或案例,单个项目给予项目建设方最高30万元支持,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十、促进高端人才引育。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重点企业吸引集聚“高精尖缺”人才,支持申报“武汉英才”、产业领军人才等各类人才政策。推动人工智能人才流动共享,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人工智能人才实施科技专员服务企业项目、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鼓励企业与辖区高校院所合作培养人工智能复合型、实践型人才。(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经科局)
十一、强化基金赋能。依托洪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新动能产业投资母基金,打造人工智能领域投资基金,吸引国家、省、市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形成多元资本联动的人工智能投资生态,重点支持智能体、智能装备、人工智能芯片和垂直行业模型等人工智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科局、洪山科投集团)
十二、营造开源创新生态。支持举办人工智能产业大会、项目推介、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对经报备并审核通过的单个活动最高支持30万元。鼓励在我区备案开源开放、协同共享的人工智能开发者服务平台,支持开发者利用开源模型、开源框架、开源社区开展智能体开发、模型训练和应用、开发者交流培训等活动,每年对其服务效果开展评审,按照平台服务成效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区经科局、洪山科投集团)
本措施由区经科局会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应当明确实施细则,每年根据预算安排予以兑现。同类政策或同一项目我区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