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武地[2010]2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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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区民政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4-05-06 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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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地名管理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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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工作规范
武地[2010]2号
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政局、城管局制定的地名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市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地名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发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乡工作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加强对地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0]7号)精神,市民政局制定了《地名专名和通名的使用规范》、市城管局制定了《路牌设置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 年四月二十七日
地名专名和通名的使用规范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生地名在不断增加,为加强对地名命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有关条款,对地名专名和通名的使用规范作出以下规定:
一、地名的基本概念
(一)地名的定义
地名是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二)地名的分类
1、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江、河、湖、矶、洲、滩、嘴等名称;
2、行政区划名称,指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3、居民地名称,指城镇街、路、巷、住宅区、门(楼)牌号码及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4、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各类台、站、港、场和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天桥)、铁路(地铁、轻轨)、公路、堤坝、水库等设施名称,以及公园、广场、文化和体育场馆、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5、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三)地名的组成
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地名通名用来指明地理实体的类别及属性,地名专名用来区分同类地理实体中的个体。
二、地名专名的使用
(一)道路专名
道路专名要体现当地的自然历史、人文地理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尊重群众习惯,突出指位性、社会性和唯一性,方便使用。
(二)桥梁专名
长江上修建的桥梁一般以桥梁所经过的沙洲名称或两岸一侧的主要地名命名;汉江上修建的桥梁一般以两岸一侧的主要地名命名;跨湖泊、河流上修建的桥梁,如系该湖、泊河流上唯一的桥梁,以所跨湖泊、河流的名称命名;同一湖泊、河流上修建多座桥梁,按该桥梁所在地的地名命名;立交桥、天桥应用所跨道路名称或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
(三)广场专名
使用能反映广场所在地的历史事件、人文特征或就近的标志性建筑物命名。
(四)机场、火车站、港口、长途汽车站、隧道和涵洞专名
此类地名使用的专名一般按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或与其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相一致的主要地名命名。
(五)公交、地铁、轻轨站点专名
此类地名使用的专名一般应与站点所在地相对应的主要地名保持一致或使用站点所在地附近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命名。
(六)公园、休闲度假、纪念馆等旅游景点专名
此类地名使用的专名一般应体现其功能和特征或以其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
(七)住宅区专名
使用含义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易被社会理解认同的词语命名。不得使用有损民族尊严、崇洋复古、名不副实的词语命名。
不以外文、汉语拼音字母以及无明确中文含义的外语音译词作专名,也不能在汉字专名中夹带外文、汉语拼音字母和间隔号。
不在专名中使用含有“世界”、“国际”、“中国”、“中华”、“中央”等超出住宅区所在行政区域范围的词语。确需使用的,须出具相应等级和行业的认定文件。
(八)派生地名
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在地缘关系上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两者在地理指位上应保持一致性。
三、地名通名使用
地名通名使用要趋简、求别,通俗易懂,与地名实体的性质、类别、规模等相适应,不同类别的地名,不能混淆使用同样的通名,同类别的地名不能使用重叠的通名。使用新产生的通名,须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一)道路通名
我市道路通名按照建设规模分三个等级:即“大道”、“街、路”、“里、巷”。
大道:是指长度不小于5千米,宽度不小于60米的城镇道路,并属城市规划建设的快速路和主干道。在使用上不分基本走向,均用“大道”作通名。
街、路:是指城镇的次干道、支路。其通名使用按道路基本走向确定,即基本走向为南北的道路,一般用“路”作通名,基本走向为东西的道路,一般用“街”作通名。
里、巷:是指规模次于“街、路”的一般道路,在通名使用上不分道路基本走向。
(二)桥梁通名
大桥:专用于长江上修建的桥梁以及规模特大的其他桥梁。
桥:用于一般河流、湖泊上修建的桥梁和公路上修建的桥梁。
立交桥、天桥:专用于城区街路上修建的桥梁。
(三)广场:指有宽阔公共场地,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休闲等多功能建筑物,用地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大于2000平方米的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
(四)住宅区通名
住宅区必须有通名,并有明确的类别含义;使用的通名与住宅区的规模、功能相符;不使用重叠通名和名不副实的通名。
本市内住宅区通名和使用条件:
城:指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较大的住宅区,且具有较完善的文化、教育、商业等配套设施。
花园:指有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绿化地面积占总占地面积的35%以上。
小区、园、苑、里、阁、轩、庭、寓、坊、府、榭、湾:建筑规模及绿化率低于城及花园的住宅区,使用此类通名的,可在通名前加1个修饰词,如:嘉园、雅苑、华庭等。
别墅:指低层高级住宅区,有独立庭院、环境优美,其绿化面积应大于占地面积的50%。
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其绿化面积不低于45%。
大厦:指高层建筑或大型楼宇,高度应在50米、15层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大楼:指建筑规模小于“大厦”的住宅区,高度应为8-15层。
中心:指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住宅区,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其它未列的住宅区通名,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路牌设置标准
一、路牌加工制作
路牌的制作根据《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2008)国家标准,规定如下:
(一)版面尺寸:
1、灯箱式路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1580×460mm,外沿宽度≤25mm;
2、单立柱路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1320×450mm,外沿宽度≤25mm;
3、背街小巷路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460×160mm,外沿宽度≤25mm。
(二)版面书写内容:道路标准地名的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标牌上所有文字书写都用等线黑体字,地名汉字书写形式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文字,禁止使用繁体字、篆体字、非简化字和自造字。标牌上汉语拼音按普通话拼写,每个字母一律大写,凡以A、O、E开头的非第一音节,在A、O、E前用隔音符号隔开,标牌上的汉语拼音不标声调。道路名称中的多音字和异读字,要按普通话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读音拼写。
(三)版面布局: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汉语拼音和方向指示。版面布局要协调、间距适中,美观大方,科学合理。
(四)方向标注:采用磁北方向区分东西、南北。
(五)版面颜色:采用磁北方向区分东西、南北。东西走向,包括东西走向的斜街小巷,版面颜色背景为蓝色,文字颜色为白色;南北走向,包括南北走向的斜街小巷,版面颜色为绿色,文字颜色为白色。
(六)外观:标牌的外观应平滑、整齐,不允许存在明显的毛刺、裂纹、划痕、损伤、颜色不均匀、面积大于20mm2的气泡、发光及反光性能明显不均匀等现象。用反光膜制作的标牌,同一颜色的反光膜作底面时不允许拼接。
二、制作标准
标牌应具有的共同要求:标牌应具备耐水性、耐中性盐雾性能和耐自然气候曝露性能。标牌应具备耐老化性,使用漆膜的标牌耐老化性能不低于GB/T1766—2008中规定的综合老化性能等级2级的指标。α、β、γ辐射值不超过清洁水平。
(一)灯箱式路牌:采用亚光不锈钢材料做外框和主框,标牌在黑暗环境中应具备足够的可视性,亮度不低于1500mcd/ m2,安全性能符合GB4706.1和GB8898的要求。
(二)单立柱式路牌:采用反光标牌。标牌基材使用亚光不锈钢材料。基材表面应光滑、平整,没有伤痕、裂纹、污垢。基材应与标牌面所采用的各种材料具有相容性。标牌应具备足够的抗冲击性,10kg.cm冲击强度下不破损。反光材料初始逆反射系数值不应低于GB/T18833—2002中规定的四级反光膜要求。
(三)背街小巷路牌:采用反光标牌。标牌基材使用亚光不锈钢材料。基材表面应光滑、平整,没有伤痕、裂纹、污垢。基材应与标牌面所采用的各种材料具有相容性。反光材料初始逆反射系数值不应低于GB/T18833—2002中规定的四级反光膜要求。
三、安装标准
(一)道路交叉口处,路牌设置在候驶停车位右侧人行道上,其中十字路口设置4块,丁字路口设置2块。
(二)路牌设置间距,在无交叉路口的路段每隔500米左右设置1块路牌。背街小巷路牌设置在背街小巷起止点的房屋外墙上方3米处,较长的背街小巷在适当位置和转弯处增设1块。
(三)在道口处,路牌设置于道路圆曲线与直线切点的人行道站石内侧;两道口之间,路牌设置于人行道站石内侧。
(四)埋设方法:路牌设置在道路圆曲线与直线的切点上,路牌下沿离地面2000mm,采取直埋式,埋设深度不少于5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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